乐融融普法 | 最高院: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成立的,对其他债务人是否也要中止执行?

2021-10-19 阅读:158次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 2021第189期-总1180

最高院: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成立的,对其他债务人是否也要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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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除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外,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均未上诉,亦未申请再审。为依法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规定,本案仅对再审申请人中止执行,对其他债务人不中止执行。



案例索引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兴海、汤佩芳、何兴荣、陈雅丽、葛水国与裘雅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823号】



争议焦点


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成立的,对其他债务人是否也要中止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裘雅芬的再审请求为驳回经纬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其依据的理由,一是经纬公司未向天盛公司支付7680万元货款,即主债权债务不存在;二是《个人保证担保函》中裘雅芬的签字系伪造。关于第一项理由,一审查明经纬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载明经纬公司向天盛公司采购皮棉,先款后货,首付款7680万元。合同签订后天盛公司给经纬公司出具的《不能履行棉花购销合同确认函》,载明“贵公司已于2010年12月17日支付了货款7680万元”。提交了天盛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函》,载明“直至今日仍未偿还贵公司的7680万元”。债务人天盛公司亦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上述证据,认定经纬公司已向天盛公司支付7680万元货款。现裘雅芬否认主债权债务实际发生,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不能推翻一审法院上述认定,该项理由不能成立,不应纳入再审审理范围。关于第二项理由,由于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裘雅芬未能参加一审庭审,未对《个人保证担保函》质证,也使裘雅芬申请鉴定的权利无法行使。


因此,裘雅芬提出的其在《个人保证担保函》上的签字系伪造,并据此主张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应当由再审法院在依法保障裘雅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据此,本案再审审理应当围绕《个人保证担保函》中裘雅芬的签字是否系伪造,裘雅芬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进行。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除裘雅芬外,主债务人天盛公司及其他保证人均未上诉,亦未申请再审。为依法保障债权人经纬公司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规定,本案仅对裘雅芬中止执行,对天盛公司及其他保证人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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