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 2022第6期-总1238期
最高法院裁判: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不能以结果推原因
内容概括
从最高法院处理该案的裁判理由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司法认知禁止性规则:第一,不能以结果推原因,即不能根据当事人事后行为的情况,从而推测、判断和认定该当事人事前行为的性质;第二,不能因为当事人一方做出有利于对方的行为,从而作出更不利于这一方的事实认定。
裁判要旨
1. 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 虽然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但仅通过该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债权人仍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少星,男,1973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洁,女,1971年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一审被告:杜旭强,男,1968年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再审申请人王少星因与被申请人姚洁及一审被告杜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少星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由杜旭强向其返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2010年10月29日,杜旭强与姚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少星借款15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应当有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在姚洁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姚洁的上诉请求,认定事实不清。王少星有证据可证明姚洁参与投资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且姚洁是佳诚公司的主要经营者之一,故姚洁与杜旭强是密不可分的共同投资经营人。在2010年期间姚洁、杜旭强是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因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姚洁在庭审中陈述,本案涉及的还款80万元是其从他人处借来,用以给杜旭强偿还王少星的债务,其本人的表述就是对于债务愿意清偿的追认行为。二审判决认为王少星负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王少星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二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0年10月29日,杜旭强向王少星借款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王少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友谊东路支行分两笔向杜旭强账户转款合计1500万元。借款期间,杜旭强并未付息还本,于2013年6月18日向王少星重新出具了《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本人借王少星本金1500万元,从2010年10月30日到2012年10月30日2年共计利息720万元。本金大写:壹仟伍佰万元,利息柒百贰拾万元整。利息没付,息不生息。借款延期到2013年12月30日,本金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月息贰分。2013年12月30日还款,连本带息全部结清。公司第二次王少星融资款需承担的3分息中1.5分息由我承担。借款人:杜旭强2013年6月18日”。
根据以上事实,杜旭强系以其个人名义向王少星借款,姚洁并非借款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姚洁并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王少星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姚洁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债务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虽然姚洁曾于2014年1月29日向王少星转款80万元,但原审判决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姚洁有对杜旭强所借1500万元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为案涉借款15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少星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亦无不当。
王少星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佳诚公司财务账照片、佳诚公司网页截图,拟证明姚洁、杜旭强对佳诚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本案所涉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但从其提交的上述照片、网页截图载明的内容看,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王少星在其再审申请书中,仅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并未明确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申请再审。
综上,王少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少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中瑄
书记员 朱娅楠
来源 | 婚姻法之家;文仅供交流学习,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往期回顾
乐融融公益平台
乐融融公益平台是“昆山市司法局、昆山市残联、昆山市妇联”指导下,由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和昆山乐士电气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公益服务组织。
中心是昆山首家“律企合作”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将热心公益的律师资源和企业力量引入到社会组织共建,既能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支持和资金来源问题,又扩大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中心是“苏州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点、“苏州市委宣传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昆山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基地、“昆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专业型社会组织、“昆山市司法局”家事法律诊所、“昆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示范单位。
中心常年接待各级领导指导调研,受到了昆山日报、苏州广播电视报、江苏法制报、法治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中心有柏庐办事处“平安法治公园”、张浦妇儿活动中心“家事公众评判庭张浦分庭”和西城后街总部等三个工作基地。
中心设有秘书处,全面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协调开展活动。
★乐融融组织架构:
主任:张亮
理事长:季君
秘书长:金莲
副秘书长:沈晓褀、唐敏、谢海博、刘慧、
王涧峰、张书梅
★乐融融核心价值观:
乐融融精神
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乐融融愿景
让更多的人讲道理
乐融融口号
快乐公益 其乐融融
乐融融“四有”
有爱心 有时间
有实力 有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