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融融普法 | 委托外甥女养老却被转走积蓄,这份判决帮她追回养老钱

2022-07-19 阅读:177次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 2022第132期-总1364期

委托外甥女养老却被转走积蓄,这份判决帮她追回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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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身患多种疾病,子女却在国外无法照顾。为防患于未然,老人委托外甥女在其突发疾病时及时送医,并代为管理其名下银行卡支付医疗、养老院等费用。谁知不到一年时间,老人发现养老积蓄竟被转走数十万元。而外甥女不但否认转款,更以两人从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为由否认委托关系。老人遂将外甥女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在扣除老人认可的支出费用后,判决外甥女返还88万元。


案 情 简 介


原告李秀兰诉称,由于我年老多病,子女不在身边,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我于2019找到外甥女范蕊请求她帮忙照顾我,并将名下银行卡及密码交付范蕊代为支付医疗、养老院日常开支等费用。我向范蕊转账10万元作为报酬。后我发现范蕊多次擅自使用银行卡资金用于自己的事务,频繁取现并出入商场购买奢侈品、还多次用我的卡宴请他人,我数次向其主张返还后仍拒不返还财产,共造成资金损失97万余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范蕊返还资金损失97368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范蕊辩称,李秀兰是我的小姨,平时双方关系非常好,经常往来,由于她子女常年在国外,老伴也早已去世,所以平时都是自己一个人生活。李秀兰在医院抢救时将卡交给了我,希望我在她出现意外时帮忙照顾。出于亲情考虑我才同意,但是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对方也从未告知我卡内金额,密码是对方让我交钱的时候我才知道,我拿着卡用于她的日常开销。2020年我已把卡还给她,期间花费多少钱也没计算。我持卡期间李秀兰及其子女也拿过银行卡,可能进行过消费,我不同意返还这笔钱。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秀兰委托范蕊代为处理个人事务,并支付十万元服务费,范蕊虽不认可李秀兰的主张,但对于李秀兰向其支付十万元予以认可,认为此款是给予其的服务费用,故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范蕊接受李秀兰的委托为其办理支付医疗费用等事务,范蕊支配银行卡内的款项时应听从李秀兰的指示,但其在委托期间未经李秀兰同意从银行卡内取出大量资金,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花费卡内钱款系为李秀兰办理事务,且对于钱款的去向、用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对其超过出委托权限的范围内,其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对于返还的数额,应扣除李秀兰认可的花费的相关款项。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范蕊返还李秀兰88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委托合同根据性质属于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并且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故签订书面合同并非必要条件。


本案中,双方约定由范蕊代为管理李秀兰的银行卡、送医治疗、代为支付医疗费用和养老院费用等事项,而李秀兰也已支付相应报酬,故李秀兰和范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是双方就委托事项以及报酬均已达成合意,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并勤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务并进行报告,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范蕊在接受委托后,虽部分履行了委托义务,但在委托期间超越委托权限,频繁取现并用卡内金额进行高消费,现无法证明其将取现款项用于委托事项,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未尽到委托人应有的责任,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于李秀兰请求其返还资金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支持了李秀兰的诉讼请求。


老年人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应当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避免泄露银行卡信息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被“感情牌”所打动,需理性分析法律风险,甄别虚假信息,决策前可以多同子女进行协商。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可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各级政府反映或咨询,必要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去当地的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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