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融融普法 | 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的,法院能否支持?

2021-09-14 阅读:214次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 2021第168期-总1159

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的,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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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方面临的风险是如何防范对方不付转让款,而股权受让方面临的风险更多,例如转让方不配合工商登记、转让方的股权有瑕疵、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债务等。


然而,股权转让方在起诉要求转让款时,举证有时候会遇到对方抗辩,比如目标公司股权有瑕疵、交易流程未走完,尚未到支付时间等。因此,如何设置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交易合同,让委托人掌握交易主动权?


如何巧妙利用合同安排,将股权转让关系变更为借贷关系?

杨A等与杨B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沪01民终4022号


基本案情


1、2015年7月20日,杨B转账250万元给X公司,附言“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


2、2015年7月31日,杨B登记为X公司发起人,持股比例为12.5%,认缴出资额及实际出资额均为250万元。


3、2016年3月28日,杨B(转让方、甲方)与杨A(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以250万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250万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份。


4、杨B(甲方)与杨A(乙方)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支付方案附件》1份,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于16年3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本金额实际支付条款方案约定如下:乙方承诺甲方全部股金共计250万元分三次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将在2020年3月1日第一次支付100万元,2020年4月1日第二次支付100万元,2020年5月1日第三次支付50万元。乙方承诺若在约定的日起内未及时按约定的金额将股金支付到甲方账户,乙方将以借款的形式与甲方签订借款协议,并在借款协议里承诺后期以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向甲方按期支付剩余款项。


5、2016年3月28日,杨B所持X公司12.5%变更为0%,杨A持股比例从45%变更为57.5%。上述股权变更于2020年5月8日公示。


6、2020年5月6日,杨A(借款人)、X公司(担保方)与杨B(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1份,主要约定: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用于担保方所在公司经营业务所需,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金额为250万元。借款期限为4年,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实际借款人和到期日以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支付方案为准。本处借款利息以免息计算。担保方对本合同所借金额25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7、到期后未予以还款,杨B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予以还款,担保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既有达成借贷合意后需要履行交付的常规型借贷,又有资金往来发生在前,双方以借贷形式结算款项的转化型借贷。本案杨B与杨A以借款形式确认双方X公司股权转让款,有相应协议、附件及借款协议所应证,杨B的股权出资款也已实际汇给X公司,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杨A辩称本案借款未实际发生,杨B股权系其叔叔杨某出资且该出资的贷款由杨A归还,且不论杨A、X公司证据是否能印证其所述事实,即便真实,上述关系也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并不能在本案中进行抵消,杨A如要主张权利,应另案起诉,故杨A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杨B要求杨A支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X公司为杨A做担保并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故杨B要求X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总结


1、本案中,股权转让方很巧妙的利用“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方式,牢牢掌握主动权,避免了未来受让方不支付款项的举证风险,毕竟借款的法律关系认定和举证比起股权转让更简单。


2、本案中,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方为公司,但却未审理借款协议中是否有公司印章,这点颇为遗憾。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决议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不代表公司无责任,如果本案公司盖章了担保合同,则属于债权人和担保人均由过错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


今后转让类的交易合同,为防止受让方不按时支付款项,可以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不按时支付款项则另行签署借款协议对资金支付作出安排,以方便转让方及时追究付款方的违约责任,督促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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