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融融普法 |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有效确认管辖法院?

2021-10-08 阅读:220次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 2021第181期-总1172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有效确认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时常发生因管辖权无法有效确认导致的疑问与烦恼。在发生纠纷时,因为当事人、案件类型等各类原因,会由不同的法院对其进行管辖,因此《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产生了对于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规范管辖法院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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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何为管辖,以及有效确认第一审的管辖法院,以下对管辖的确认步骤进行了整理,以供大家参考:


首先需确认级别管辖


法院级别可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所谓级别管辖的确定,即是在此四个级别中确认为哪一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以下细分: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注:若要再进行细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917日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可谓是有史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各地中院普通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不再有区分,同时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大幅度提高,基层最高可受理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不含5亿)的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其次需确认区域管辖


在确定了管辖法院的级别后,再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则,在该级别的众多法院中确定一个具体的法院,即具体到哪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关于区域管辖,列举以下几个实务中的常用类型以供参考:

1、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协议管辖


当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一般发生于合同纠纷中,也属于管辖确认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而很多时候合同中未约定管辖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那就属于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这种情况下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不适用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案件,要看该案件的具体类型是否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2条至第32条规定了根据案件的种类等因素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类型。


注:主要包括: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四种案件,以及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海难救助费用纠纷,以及共同海损纠纷中进行的特殊地域管辖法院确认。

4、一般地域管辖


在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后,如果该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注:所谓一般地域管辖,通俗地说,即原告就被告。

综上所述,可把确认法院管辖的步骤大体总结为:先确认级别管辖,后确认区域管辖,区域管辖中,专属管辖先确认,无专属再看协议管辖,特殊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前述情形若都不符合,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


律师提示


在案件受案前做好管辖法院的确认,能有效避免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转移管辖的情形发生,更加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



作者: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陈宗律师;

作者联系方式:138 0626 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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