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融融普法 | 为了抄近路在穿越绿化带时摔伤,责任在谁?法院判了

2022-07-20 阅读:164次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 2022第133期-总1365期

为了抄近路在穿越绿化带时摔伤,责任在谁?法院判了



周先生外出办事,为了方便,想走捷径,在穿越绿化带时不慎摔倒。他把该绿化带的管理单位杭州某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呢?




2021年5月26日,周先生开车外出办事,将车辆停放至杭州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在下车离开时,周先生发现停车场内花坛绿化带护拦处有一缺口,因嫌停车场出口路远,便萌生了穿过绿化带到马路的念头。在他一边接听手机,一边在花坛通行过程中,突然摔倒在地。


微信图片_20220720095039.png


周先生认为,花坛内的塑料窨井盖没有盖好,导致其踩到窨井盖时摔伤,杭州某物业公司作为窨井设施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7000余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花坛绿化带并非供行人通行,却为贪图方便,自甘风险,擅自闯入,主观上有过错。从其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发现,周先生穿越停车场非通行区域的绿化带时,行走匆忙且接听手机,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损害发生系周先生疏于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其次,周先生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摔倒受伤系杭州某物业公司管理的窨井地下设施造成。即周先生诉称的其摔倒受伤是因为窨井盖不平整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所致,事实依据不足。


    再次,该窨井设施设置在装有护栏的绿化带内,且加盖了窨井盖,杭州某物业公司作为窨井设施的管理人,已尽到了管理人的适当注意义务,其无义务确保该窨井盖保持与花坛草坪地面平整并达到供行人通行的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微信图片_20220720095237.gif


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为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责任的有无,原则上应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为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非经反证即不能免责。


因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通常设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将会对公众安全形成安全隐患。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法典特别规定了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致害物为窨井等地下设施,该设施应当是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二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损害与窨井地下设施有因果关系;三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


本案中,窨井设置于花坛草坪内,该花坛装有护栏,显然依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该绿化带并非供行人通行。杭州某物业公司对窨井设施已加盖窨井盖,即使窨井盖未能保持与花坛地面完全平整,也已尽到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周先生为贪图方便,自甘风险,擅自穿行绿化带,不但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同时,行人任意踩踏草坪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也违背社会公德,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8条 第二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文仅供交流学习,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往期回顾

01


乐融融普法 | 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而与他人订立租赁合同,承租人能否据此对抗强制执行


02

乐融融普法 | 因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而成侵权被告?法院:证据充分,不用担责!

03


乐融融普法 | 委托外甥女养老却被转走积蓄,这份判决帮她追回养老钱



乐融融公益平台



乐融融公益平台是“昆山市司法局、昆山市残联、昆山市妇联”指导下,由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和昆山乐士电气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公益服务组织。

中心是昆山首家“律企合作”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将热心公益的律师资源和企业力量引入到社会组织共建,既能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支持和资金来源问题,又扩大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中心是“苏州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点、“苏州市委宣传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昆山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基地、“昆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专业型社会组织、“昆山市司法局”家事法律诊所、“昆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示范单位。

中心常年接待各级领导指导调研,受到了昆山日报、苏州广播电视报、江苏法制报、法治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中心有柏庐办事处“平安法治公园”、张浦妇儿活动中心“家事公众评判庭张浦分庭”和西城后街总部等三个工作基地。

中心设有秘书处,全面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协调开展活动。


★乐融融组织架构:


主任:张亮

理事长:季君

秘书长:金莲

副秘书长:沈晓褀、唐敏、谢海博、刘慧、

             王涧峰、张书梅


★乐融融核心价值观:


乐融融精神

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乐融融愿景

让更多的人讲道理


乐融融口号

快乐公益 其乐融融


乐融融“四有”

有爱心 有时间

有实力 有情怀


无二维码.jpg


地理位置.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