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融融普法 | 货拉拉女乘客坠车事件判了!你,认可吗?

2021-09-16 阅读:306次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 2021第170期-总1161

货拉拉女乘客坠车事件判了!你,认可吗?



2021年2月6日晚,女孩车某某通过货拉拉平台叫车搬家,中途司机周某春几次偏航,女孩从副驾驶位跳车身亡。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在接连发生了多起载客男司机性侵、强奸、杀害女乘客案件后,万千网友质疑司机周某春的动机和行为,对事件经过作了极其消极的猜测,也给周某春冠以恶性“杀人犯”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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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情况通报,对该案的案件细节及侦办过程进行了详细通报,认为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通报发出后,关于整个事件中到底谁对谁错,周某春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的讨论声不绝于耳。


2021年9月10日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认定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下为央视新闻报道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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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合法合理,也有人认为周某春的情节不构成犯罪,应当被宣告无罪。而归根结底,该判决引起这么大争议的原因,是跟“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有关。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


主要表现有: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比如某甲正常驾驶,看到前面有行人,要踩刹车避让,却误踩了油门,导致行人被撞身亡。


(2)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某乙隧道内驾车见被别人超车,自信自己车技一定能够反超而加速驾驶,不料撞上前车致人死亡。


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比如某丙夜间在高速上正常匀速驾驶,一人突然越过护栏窜到车前,刹车不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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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周某春无罪的人提出质疑:

一、周某春什么都没做,他连碰都没碰一下车某某,怎么就犯罪了呢?

二、周某春不可能预料到车某某会实施跳车这种过激行为、也不可能阻止得了车某某跳车,车某某自陷风险,周某春不存在过失。


对于第一个质疑,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其实并不存在争议。

犯罪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犯罪。

作为犯罪很好理解,不需要特意阐述。

不作为犯罪,是没做事的犯罪。对于没做事的人,要构成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具有作为义务;

二、能够履行作为义务而没有履行;

三、不履行作为义务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举例

母亲掉进了水里大声呼救,会游泳的儿子路过,不救。最后母亲因救助不及时死亡,儿子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女友掉进水里大声呼救,会游泳的男友路过,不救。最后女友因救助不及时死亡,男友不构成犯罪。


原因:家庭成员之间互负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儿子基于母子关系有义务对母亲进行救助,而他能够救助却没有救助,导致母亲的死亡,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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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们,“妈妈和女友同时掉水里,你救谁”的问题,法律上的答案,你get了吗?


本案中,货车是在周某春的管理控制之下,车某某基于服务关系上了车,周某春就有管理照顾的作为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虽然没有主动实施对车某某的侵害行为,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车某某坠亡”没有履行好他应付的管理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至于第二个质疑——关于周某春到底能不能够预料到车某某会跳车、有没有能力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讨论,至今仍未停止。


有罪派的观点与本案法院审理认为部分内容一致,认定周某春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此不再赘述。


而无罪派的观点主要有:

(一)车某某购买的是点对点服务,平台并未要求司机一定按导航行走,司机有权自选路线,并无“偏航”一说,车某某一再提出按她的导航行驶,是无理要求;

(二)乘客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即使司机态度恶劣使乘客心生恐惧,从正常行驶的车上跳下不符合常理、也不是一个理性的乘客选择,周某春不可能预料到车某某会这么做;

(三)司机开车过程中手脚受限,救助能力有限,车某某在极短时间内做出了探出车窗、 跳车行为,周某春来不及救助,踩点刹的行为已经是他当下能够做到的唯一止损措施;

(四)目前官方对一些程序性质疑并未给予正面回应。


事实上,关于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一直是处理过失致人损害案件的难点,本案与其他的过失犯罪案件并无区别,却又因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而有所不同。笔者为有这么多愿意参与讨论,并敢于发表与司法机关意见不一致的言论的各界人士而兴奋,也为众多相信司法权威、支持并声援法院判决的声音而感动。


抽离法律关系,单看这个事件,实际上是两个普通人受情绪影响和沟通不畅而陷入不理智,最终酿成悲剧。逝者已矣,而生者虽有遗憾,但也因有自首、积极施救、认罪认罚等情节被从轻处罚。



本案案发时正处在司机侵害乘客案件频发的当口,男司机与女乘客在社会舆论眼中存在一种隐形的对立,网友天然的将作为遇难者的女孩置于弱者地位,带着严苛甚至审视的目光盯着司法机关办案,在行使公众监督权的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压力;而审判时,恰逢女乘客刺伤出租车司机案发,本案判决结果公布后,舆论因整个案件中一些疑点未得到解答而发酵。


 我们无法预判本案是就此尘埃落定还是会有所反转,但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在正当合理的质疑和监督下做到更审慎公正、程序合法;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控制好监督的度,不要让“舆论监督”沦为“舆论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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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胡燕燕;

作者联系方式:189 6226 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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